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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开幕,广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进入第三次审议,记者注意到,草案的三审稿主要对劳动合同签定、企业裁员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建立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字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企业裁员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允许进行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增加了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此外,草案三次审议稿还对劳务派遣的合同续签,劳动者的试用期,拖欠工资等多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专家:草案维护劳动者和雇工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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