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92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废止和清理,其中国发[1982]59号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包括在内。那么,59号令废止后,用人单位还使用开除和除名的方式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吗?如果不能使用,如何处理违纪职工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发布并施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进步,《条例》已经发挥了其特定历史时期的作用,逐渐暴露出局限性。首先,《条例》的适用范围过于狭隘。根据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这样一来,不但合资、民营、乡镇企业不适用,全民所有 …… |